佛教建筑物。原为葬佛舍利之所。固有七宝装饰,故称宝塔,后为塔的美称。《法华经。见宝塔品》:“尔时佛前有七宝塔,高五百由旬,纵横二百五十由旬,从地踊出住在空中。种种宝物而庄校之,五千栏楯,龛室千万,无数幢幡以为严饰,垂宝璎珞,宝铃万亿而悬其上。”北魏杨炫之《洛阳伽蓝记.胡统寺》:“宝塔五重,金刹高耸。洞房周匝,对户交窗,朱柱素壁,甚为佳丽。”《元史.世祖纪十三》:“咀喃番邦遣马不剌罕厂进金书、宝塔及黑狮子、番布、药物。”明蒋一葵《长安客话.佑胜教塔》:“通州佑胜教寺在州治西北,学宫之右,逼近城垣。有燃灯古佛舍利宝塔,创自唐贞观七年。塔顶有铁矢一,世传为金时杨彦升射中于上,迨今犹存。每值天朗气清,塔影垂映于白河,河去州五里许。”《醒世姻缘传》第九三回:“晁梁自己同着众人将尸抬入棺内,入在地中,建了七层形容词塔,做了道场。”宝塔是中国传统的建筑物。在中国辽阔的大地上,随处都能见到保留到今天的古塔。
宝塔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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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北京讨债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