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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连带之债有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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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公司:连带之债有哪些法律效力?

 北京要账公司:连带之债中,因其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多数的债权人之间、多数的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因而连带之债的效力既有外部效力,又有内部效力。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也不得以债权人所为的请求超过其应分担份额而为抗辩。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连带债权中,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基本上同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

佛教建筑物。原为葬佛舍利之所。固有七宝装饰,故称宝塔,后为塔的美称。《法华经。见宝塔品》:“尔时佛前有七宝塔,高五百由旬,纵横二百五十由旬,从地踊出住在空中。种种宝物而庄校之,五千栏楯,龛室千万,无数幢幡以为严饰,垂宝璎珞,宝铃万亿而悬其上。”北魏杨炫之《洛阳伽蓝记.胡统寺》:“宝塔五重,金刹高耸。洞房周匝,对户交窗,朱柱素壁,甚为佳丽。”《元史.世祖纪十三》:“咀喃番邦遣马不剌罕厂进金书、宝塔及黑狮子、番布、药物。”明蒋一葵《长安客话.佑胜教塔》:“通州佑胜教寺在州治西北,学宫之右,逼近城垣。有燃灯古佛舍利宝塔,创自唐贞观七年。塔顶有铁矢一,世传为金时杨彦升射中于上,迨今犹存。每值天朗气清,塔影垂映于白河,河去州五里许。”《醒世姻缘传》第九三回:“晁梁自己同着众人将尸抬入棺内,入在地中,建了七层形容词塔,做了道场。”宝塔是中国传统的建筑物。在中国辽阔的大地上,随处都能见到保留到今天的古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