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建筑物。原为葬佛舍利之所。固有七宝装饰,故称宝塔,后为塔的美称。《法华经。见宝塔品》:“尔时佛前有七宝塔,高五百由旬,纵横二百五十由旬,从地踊出住在空中。种种宝物而庄校之,五千栏楯,龛室千万,无数幢幡以为严饰,垂宝璎珞,宝铃万亿而悬其上。”北魏杨炫之《洛阳伽蓝记.胡统寺》:“宝塔五重,金刹高耸。洞房周匝,对户交窗,朱柱素壁,甚为佳丽。”《元史.世祖纪十三》:“咀喃番邦遣马不剌罕厂进金书、宝塔及黑狮子、番布、药物。”明蒋一葵《长安客话.佑胜教塔》:“通州佑胜教寺在州治西北,学宫之右,逼近城垣。有燃灯古佛舍利宝塔,创自唐贞观七年。塔顶有铁矢一,世传为金时杨彦升射中于上,迨今犹存。每值天朗气清,塔影垂映于白河,河去州五里许。”《醒世姻缘传》第九三回:“晁梁自己同着众人将尸抬入棺内,入在地中,建了七层形容词塔,做了道场。”宝塔是中国传统的建筑物。在中国辽阔的大地上,随处都能见到保留到今天的古塔。
宝塔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